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
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37,1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