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保德 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余保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
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三、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並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含後附書證亦須一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