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64號聲請人 賴民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賴吳桃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巷○○○號10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經本院於106年4月17日裁定宣告於105年6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吳桃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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