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士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士傑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士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8日執行本案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10年1月8日入監執行後(其間於110年4月11日至同年5月16日另執行觀察勒戒3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尚須執行拘役5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