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原告 吳宗保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 律師

被告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輝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

被告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曉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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