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3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淑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淑芬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沙威隆沐浴乳貳罐、蜜妮洗髮精貳罐、雪芙蘭沐浴乳壹罐、 多芬 沐浴乳壹罐及菜瓜布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洪淑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賣場內開架陳列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況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屢經偵審執行均不知悔悟,顯然前次刑之宣告及執行,尚未收矯治警惕之效,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罹患重鬱症之身心狀況、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所竊得之沙威隆沐浴乳2罐(價值新臺幣總共378元)、蜜妮洗髮精2罐(價值新臺幣總共460元)、雪芙蘭沐浴乳1罐(價值新臺幣149元)、多芬沐浴乳1罐(價值新臺幣189元)及菜瓜布1個(價值新臺幣6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而未能發還告訴人,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8592號被告洪淑芬女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淑芬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7月29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金滿億五金百貨」商店內,徒手將店內商品架上由 尤俞淇 管領之沙威隆沐浴乳2罐(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78元)、蜜妮洗髮精2罐(價值共460元)、雪芙蘭沐浴乳1罐(價值149元)、多芬沐浴乳1罐(價值189元)及菜瓜布1個(價值60元)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得手而竊取之,隨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逃逸。
二、案經尤俞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淑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尤俞淇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檢察官王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