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48號原告薇妮斯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薇妮斯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莎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