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上訴人甲○○即原告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即被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上列原告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623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
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若果提起而經法院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雖經合法上訴,上級法院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此與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合法上訴,而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且可為實體上之審判者,迥不相同。是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95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關於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部分,本件原告以被告涉犯侵占、偽造文書等犯嫌,於民國98年9月
24日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原告「告訴內容空泛,亦查無被告及犯罪事實存在」,而予簽結結案,並以該署98年12月24日板檢慎平98他6326字第167434號函函復原告,原告即於99年1月1日具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於同年2月4日具狀就該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狀,再於同年月12日具狀就該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並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強制執行等情,有上開函文及各該聲請狀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依本院之案件繫屬資料,亦無被告就本件原告起訴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紀錄,是本件原告對被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對該民事案件既無任何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原審,依前段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顯屬不合法,原審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並認原告對該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上訴狀暨聲請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狀,均屬不合法。
三、經核相關卷證,關於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部分,本院認原審裁定依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以駁回。關於被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部分,原告於原審並未對之起訴,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該訟法第490條前段、368條、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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