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吳念芷
債務人 卓建宏 即裕弘實業行
戴崇 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25,931元
114年6月25日
3.3%
暨自114年7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177,794元
114年4月25日
3.3%
暨自114年5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3,93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