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鏗榮選任辯護人洪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
8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鏗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拾貳罪(如附表所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中市廣告代理人職業工會共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即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伍日起至壹佰零肆年參月伍日止計貳拾肆期,每期償還新臺幣捌仟元;及自壹佰零肆年肆月伍日起至壹佰零伍年參月伍日止共計拾貳期,每期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鏗榮、 黃淑雲 (共同業務侵占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原分別係臺中市廣告代理職業工會(設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巷0號,下稱臺中市廣告工會)之常務理事及秘書,陳鏗榮負責統籌管理工會之業務,而黃淑雲則受常務理事督導,負責工會會計帳冊、會務款項、庶務管理及保管會務款項存款帳戶存摺、印鑑等職務。詎陳鏗榮因出資投資不動產代銷業務,致使個人債務出現缺口,明知所掌理會費款項之動用,應經理監事同意後,且須係支出與會務有關之費用,竟與黃淑雲共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陳鏗榮)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起之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日期,分別由黃淑雲提供其負責保管之工會所有設於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下稱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予陳鏗榮,以分別領取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12次共計新臺幣(下同)155萬元之工會存款,將之侵占供陳鏗榮自己使用,陳鏗榮於領款後將上開存摺及印章交還予黃淑雲,並囑黃淑雲配合隱匿上情,勿將上開帳戶私用提領之金額記載於工會日記帳或收支月報表上,黃淑雲並應允之,而未將陳鏗榮私用提領存款情形列載於工會日記帳或收支月報表上(按陳鏗榮私用提領工會存款部分,原即非屬工會之公用或業務支出,本無須登載於工會之日記帳或收支月報表上,易言之,本案工會公用收支之帳務記載並無誤,僅係工會銀行帳戶之實際存款金額短少,故無不實業務登載或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帳冊之情事)。嗣經後任之工會常務理事 呂豐茂 、會計理事 施漢宗 風聞並察覺帳證有異而追查,陳鏗榮始自白侵占公款,並於101年8月22日匯回32萬元及50萬元;另於101年8月23日匯回50萬元,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鏗榮、共同被告黃淑雲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呂豐茂之於偵查及本院之供證。
㈢卷附臺中市廣告工會之三信銀行存摺影本、匯款明細表。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鏗榮犯業務侵占之罪共12罪,各願受有期徒刑陸月之科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被告陳鏗榮並應給付臺中市廣告代理人職業工會共29萬3千元,即自102年4月5日起至104年3月5日止計24期,每期償還8千元;及自104年4月5日起至105年3月5日止共計12期,每期清償8500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共同被告陳鏗榮侵占款項明細┌──┬─────┬────────┬─────────┐│編號│日期│侵占金額│備註││││(單位:新臺幣)││├──┼─────┼────────┼─────────┤│1│96.12.19│15萬元││├──┼─────┼────────┼─────────┤│2│97.3.14起│42萬元│以每月匯款1萬4千元│││││支付陳鏗榮購買汽車│││││分期款,累計42萬元│├──┼─────┼────────┼─────────┤│3│97.3.18│10萬元││├──┼─────┼────────┼─────────┤│4│100.4.8│6萬元││├──┼─────┼────────┼─────────┤│5│100.4.26│3萬元││├──┼─────┼────────┼─────────┤│6│100.7.29│5萬元││├──┼─────┼────────┼─────────┤│7│100.8.11│4萬元││├──┼─────┼────────┼─────────┤│8│100.9.16│20萬元││├──┼─────┼────────┼─────────┤│9│100.12.21│10萬元││├──┼─────┼────────┼─────────┤│10│101.2.23│15萬元││├──┼─────┼────────┼─────────┤│11│101.5.23│15萬元││├──┼─────┼────────┼─────────┤│12│101.6.5│10萬元││├──┴─────┼────────┼─────────┤│合計│1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