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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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仰莉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百新 、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債務人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陳明對陸百新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本件訴訟標的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如無,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