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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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仰莉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百新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債務人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陳明對陸百新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本件訴訟標的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如無,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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