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前揭應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原告本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