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8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朱林玉蘭林再發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
為108年度中小字第5847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
3163號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業已於108年12月9日收受該裁定,且業已於同年月
18日以匯票繳納,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茲因原裁定未注意
及此(上開繳款單於原裁定同日始送達本庭,有本庭收發章可稽
),而以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尚有未洽,自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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