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2號
原   告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涵氧活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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