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2號
原 告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涵氧活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