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2號原告 馮華銘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9,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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