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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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鴻揚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鴻揚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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