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巫麗霞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巫麗霞之被繼承人巫 劉四英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陳報相對人巫麗霞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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