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