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原告 呂國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延瑞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嗣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變更上開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3,905,066元(見原告提出之民事擴張聲請狀,本院卷二第241至第242頁),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22,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