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20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