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柯金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麥寮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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