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周欣蓓被告翁原印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原印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翁原印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向 黃榮宗黃翔晨 (黃榮宗、黃翔晨均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6191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承租桃園縣蘆竹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現制桃園市○○區○○路與大華北街口旁)後,未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即擅自於上開土地搭建鋼骨、鋼架、鐵皮造1層、高度約7-8公尺,建築面積約6,2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102年7月2日依法稽查查知上情後,於102年
9月27日派員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完畢。翁原印明知上開違章建築業經依法拆除,仍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103年2月間,仍未經核發建築執照,即在上開土地,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重建鋼骨、鋼架、鐵皮造1層、高度約7-8公尺,建築面積約6,2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103年8月14日派員至上址複查時發覺重建之情,並於104年1月26日及30日派員拆除上開重建之違章建築物。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翁原印於偵訊時之陳述。
(二)另案被告黃榮宗、黃翔晨於偵訊時之陳述。
(三)蘆竹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
(四)蘆竹市○○○段○○○○○○○○○○○○○○○○○號土地地籍圖謄本1份。
(五)桃園縣政府工務局103年12月2日桃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1月7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及稽查照片4張、102年6月13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及稽查照片6張、102年7月2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及稽查照片10張、103年8月14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及稽查照片2張、102年9月27日拆除照片19張。
(六)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七)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4年4月30日桃建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拆除照片2張、拆除後現勘照片4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桃園縣政府派員拆除後,竟再次重建,漠視法令及公權力,所為殊無足取,惟重建之違章建築物復經拆除完畢,兼衡其犯罪動機、素行、手段、情節、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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