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063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雅淇 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298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即經本院民事庭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裁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整開始更生,而債權人所持本件債權並非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
,揆諸上開規定,其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是以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