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被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四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案件及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九號妨害自由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以及本件被告之夫即訴外人 戴銘義 涉犯妨害自由罪嫌,均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高敏俐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