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優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優英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72-14地號土地及其上64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潘優英、 洪文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一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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