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44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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