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施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陸拾 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施吉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951元│0000000000000│11月05日│││││││起│││├──┼────┼───────┼──────┼──────┼───────┤│002│新臺幣│林施吉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60310元│0000000000000│11月05日起││點七四│├──┼────┼───────┼──────┼──────┼───────┤│004│新臺幣│林施吉54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377000元│0000000000000│10月15日││九九│││││起│││├──┼────┼───────┼──────┼──────┼───────┤│007│新臺幣│林施吉552│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9747元│0000000000000│10月23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5號)
緣相對人林施吉於民國8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1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18元及費用26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林施吉於民國98年4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0元及費用1097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林施吉於民國88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270元及費用6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