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金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定民國101年9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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