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被告 王新雅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23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