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倫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642、3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倫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謝倫勝於民國111年2月9日具狀陳稱其先前因墜樓導致全身重傷骨折,至今仍癱瘓在床,腰部以下無法動彈,無法大小便,因此無法出庭等語,並提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下稱中港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
(二)又依被告提出之中港澄清醫院111年1月10日之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係患有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左側第一腰椎及第三腰椎橫突骨折、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額骨骨折、雙側跟骨骨折、右側鼻骨骨折之疾患,醫師囑言患者目前仍下肢癱瘓,無法大小便,臥床,無法坐起,站立,日常生活,翻身,需專人照顧等語。
(三)經本院向中港澄清醫院函查確認被告身體恢復狀況,該醫院以111年3月24日澄高字第1112244號函、111年4月20日澄高字第1112309號函覆以:被告因脊髓圓錐處(約脊椎腰椎1-2節處)損傷,導致雙下肢完全癱瘓,無法排尿及解便,目前須長期使用導尿管,成臥床狀態,如需外出,需要以推床或可避免褥瘡產生之特製輪椅或坐墊等方式等語。
(四)另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訪查被告之住所,被告之父 謝金田 亦表示被告從高處摔落,脊椎骨兩節斷裂,下半身無知覺,大小便無法控制,需依靠家人照顧,目前生活無法自理,恐無法出庭應訊等情,亦有該警分局員警職務報告可參。
(五)基上,被告目前顯有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形,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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