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51號原告 林天生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 律師被告 江隆生 追加被告 李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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