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64號

原告 魏玉婷

被告 馮竹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4年6月18日宣判,原告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5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上開判決在卷可查。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