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林金英 、 林玉壽 、 林玉增 、 林玉泉 、 林玉鑑 、 林蘭英 、 林源英 、 林玉榮 等人分割遺產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查報本件繼承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繼承遺產清冊,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 陳明 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相關土地謄本與遺產分割方法。
三、陳明將劉林金英同列被告之法律上理由。
四、查報代位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