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顏秀連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 林柄滄 先生紀念教育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柄滄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柄滄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下稱林柄滄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16條,業經林柄滄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第6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查,核聲請人民事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狀所檢附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林柄滄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16條之變更,係更正林柄滄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地址,並載明捐助章程修正歷程,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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