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宜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李宜瑄請求之釋明文件。(依狀附民國112年6月份帳單所載姓名 羅有成 非債務人,又依112年9月份帳單所示無從釋明為債務人李宜瑄。)」,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