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宜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李宜瑄請求之釋明文件。(依狀附民國112年6月份帳單所載姓名 羅有成 非債務人,又依112年9月份帳單所示無從釋明為債務人李宜瑄。)」,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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