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債權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債務人 陳志舜 債務人 莊耀銘
一、(一)債務人陳志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陳志舜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耀銘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志舜等二人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04%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60,003元及至110年8月5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陳志舜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