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4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8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明月摘星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位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錫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