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債權人 胡秀鑾新順興鐵工廠上列債權人胡秀鑾即新順興鐵工廠因與債務人宏啓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秀鑾即新順興鐵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證物名稱及件數中記載「1.大榮貨運之貨物收據(影本)一件。2.開立之發票(影本一式2張)。」,然台端並未附上列證物,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宏啟企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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