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843號債權人新邑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貞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貞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間關於系爭不動產之仲介契約(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三、系爭不動產因債權人之仲介且買賣成交、交付價金、過戶完成、點交、交屋完畢、完整流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