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023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對人SUPRAPTIN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無條件兌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其中之 陸萬 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無條件兌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其中之陸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