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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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106年度交易字第103、120號、10
6年度交易字第89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103、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