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吳宜臻

被告 李添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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