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吳宜臻
被告 李添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吳宜臻
被告 李添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