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45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345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72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張思婷債 務 人 楊和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