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65號原告 游建儒 即上訴人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即被上訴人代表人 陳勁甫 局長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6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函及查單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日,算至102年5月22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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