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原   告  張坤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勝企業有限公司賴山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