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89號
原 告 張志隆
被 告 馮怡誠
兼法定代理 邱妤瑄
人
兼法定代理 馮子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六小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桃
園市○○區○○街○○○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宣
示筆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