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1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31
      甲○○
            一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18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7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
付事實,業據其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帳戶還款明細
、餘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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