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9年度偵字第519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竊盜案件經本院羈押。惟被告已將案情交待清楚,毀損部分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父母年事已高,需被告照料及協助就醫,且被告有固定之住所,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以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3月31日裁定羈押,並於檢察官起訴後於99年5月26日裁定羈押。茲經本院審閱卷證後,認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曾因竊盜罪經諭知強制工作並執行後,復再犯本案3件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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