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債權人凱悅峇里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家祥 債務人 亞思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思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應載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亞思君催繳管理費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三、債務人亞思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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