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5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 周肇湘 、甲○○證述甚詳,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復於本院審理中傳拘不到,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